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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法

发布时间:2024-07-08 09:57:25来源:龙山镇人民政府访问量:-字体

  近日,佛冈县龙山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,陈某在潖江路47号附近的位置非法占道售卖卤肉熟食,执法人员当场对陈某下达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,并主动帮助占道经营者清理经营物品,积极引导其进入合法市场规范经营。

  当日下午,执法人员发现陈某拒不听从劝导教育,仍然非法占道售卖卤肉熟食。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,当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。(龙山镇:李晓芳)

  法条解读:

  《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六条的规定第一款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、地下通道、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设摊经营、兜售物品等活动。

  《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:违反第一款规定的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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